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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所得稅修法重點 - 3大主軸
(已立法通過,將於107年1月1日施行)
主軸一、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
1.調高綜所稅三項扣除額
2.降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0%
主軸二、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
1、獨資合夥事業免徵營所稅,盈餘直接歸課綜所稅。但營利所得計入個人所得時,不得再扣除任何金額。
2.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降至5%
主軸三、所得稅制修改及稅率調整
1、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消除我國個人股利所得稅負較重情形,衡平薪資與股利
所得者稅負,促進內外資股利所得稅負公平
2、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乙案】
【甲案】甲案-部分免稅制度獲配之股利金額37%免稅,餘額(63%)作為當年度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乙案】「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
(1)獲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其應納稅額,
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獲配之股利按26%之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3、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所得稅稅率結構由17%調高到20%
(一)取消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
配合廢除設算扣抵制度,加徵稅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二)取消我國非居住者(即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
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並考量非居住者獲配股利加計扣繳稅款之總稅負未較我國居住者稅負
為高,取消獲配股利於公司階段繳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抵繳其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三)適度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1%(由20%調高為21%)
施行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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