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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利息列支限額規定:防範稅負規避 

營利事業常運用關係人間的交易進行租稅規劃,除了透過移轉訂價外,另一種常見的方式是利用關係人之間的借貸來取代實際出資。這種操作不僅弱化了公司的資本結構,還能透過增加利息費用來控制損益。然而,這樣的做法容易引發稅負規避的疑慮,因此,我國《所得稅法》第43條之2針對關係人間的借貸利息費用認列進行了嚴格規範。以下將針對這些規定進行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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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借貸代替出資的稅務問題

實務上,營利事業有可能透過關係企業之間借貸的方式來降低資本額。例如,A公司實際營運需要資金1,000萬元,但A公司僅設立100萬元的資本額,其餘資金以借款方式從關係企業B公司取得,同時將利息費用申報在稅務中。從經濟實質角度來看,這筆900萬元應視為B公司對A公司的股本出資,但以借款名義運作,使A公司增加利息支出並降低應稅所得。

為防範這類情況,《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制定了「關係人負債利息列支限額規定」,並透過《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進一步明確操作標準。該辦法規定公司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的遵從成本,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其對關係人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

(1)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


(2)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400萬元以下;
 

(3)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

​​3:1負債比與豁免條件

依規定,當關係人負債佔業主權益比例超過 3:1 時,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得列為費用。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實例說明:

某營利事業於111年度列報關係人利息支出80萬元,當年度關係人負債每月平均為2,000萬元,業主權益每月平均為500萬元。計算如下:

應調減利息費用=70萬×(1−15,000,000/20,000,000​)=70萬×0.25=20萬 因此,20萬元的利息費用超過限額,需剔除列報。

關係人負債規範的重要性
 

此規範不僅防止企業藉由關係人借貸進行稅負規避,也強調了經濟實質的重要性,促使企業在財務操作上更透明且符合規範。此外,透過「避風港原則」的彈性設計,也減少了中小企業在特殊情況下的合規壓力。

結語
 

關係人利息列支限額規定的實施,不僅是對關係人交易的嚴格管控,也展現出租稅公平的精神。企業在進行資金運作時,應充分理解相關規範,避免因操作不當而引發稅務風險。同時,透過合理的財務規劃,兼顧租稅合規與經濟效益,才能在日益嚴謹的稅務環境中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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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1:關係人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完全不能列為費用?

答: 並非完全不能列為費用。若關係人負債佔業主權益比例未超過3:1,或者企業符合「避風港原則」的豁免條件(如年度營收不超過3,000萬元或利息支出低於400萬元),則關係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仍可以依法列報為費用。然而,若超過3:1的負債比例,超出部分的利息支出則需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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