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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所得稅修法重點 - 租金扣除額和幼兒學前扣除額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並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俟總統公布後,將自明(113)年1月1日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部分,預估有67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3億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部分,預計有46萬戶至102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32億元至71億元。
107年所得稅修法重點 - 3大主軸
主軸一、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
1.調高綜所稅三項扣除額
2.降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0%
主軸二、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
1、獨資合夥事業免徵營所稅,盈餘直接歸課綜所稅。但營利所得計入個人所得時,不得再扣除任何金額。
2.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降至5%
主軸三、所得稅制修改及稅率調整
1、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消除我國個人股利所得稅負較重情形,衡平薪資與股利
所得者稅負,促進內外資股利所得稅負公平
2、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乙案】
【甲案】甲案-部分免稅制度獲配之股利金額37%免稅,餘額(63%)作為當年度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乙案】「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
(1)獲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其應納稅額,
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獲配之股利按26%之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3、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所得稅稅率結構由17%調高到20%
(一)取消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
配合廢除設算扣抵制度,加徵稅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二)取消我國非居住者(即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
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並考量非居住者獲配股利加計扣繳稅款之總稅負未較我國居住者稅負
為高,取消獲配股利於公司階段繳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抵繳其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三)適度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1%(由20%調高為21%)
施行期程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友善租稅環境專區>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