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的長輩生病需要支付大筆醫療照護費用,因此子女於重病期間提領長輩的存款來支付此費用。未來如果長輩不幸過世,若繼承人無法舉證該提款之合法用途證明,這筆金額將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這項規定的設立,旨在防止透過提領存款的方式刻意逃避遺產。
稅法依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被繼承人在生前因重病無法處理財務事務期間,其銀行帳戶所提領的現金,若繼承人無法對這些資金用途提供明確證據,這些存款仍需計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
例如:被繼承人甲君在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密集提領現金共 700萬元,繼承人僅提供了 50萬元 的醫療費用收據,無法證明剩餘 650萬元 的用途。國稅局經調查發現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自行處理財務事務,最終將 650萬元 併入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規範之重點:
重病期間的存款提領記錄:
若被繼承人在重病期間進行大額提領,但無法合理說明資金流向或用途,稅務機關將推定該筆資金未被消費,屬於遺產範疇。
醫療及看護費用相關證據:
若存款用途涉及醫療支出,繼承人必須提供完整收據及憑證,例如醫療費用明細、看護費用單據等。
稅務機關的查證權限:
國稅局有權向醫療機構、金融機構調取資料,以確認被繼承人在住院期間是否具備處理財務事務的能力。
其它案例:
案例一:
某甲於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提領現金 300萬元。繼承人向國稅局表示,這些資金用於支付其母親的醫療費用。然而,稅務機關經調查發現,甲君住院期間已意識不清,繼承人僅提供了 50萬元 的醫療費用單據,最終其餘 250萬元 被併入遺產課稅。
案例二:
乙君生前因重病無法自行管理帳戶,其帳戶在短時間內被提領 500萬元。繼承人宣稱該筆資金全部用於支付急救及療養費用,僅提供 80萬元 的支出憑證,其餘 420萬元 被國稅局認定為遺產,課徵稅款。
潛在後果:
補稅及罰款:
若繼承人未依法將這些未證明用途的存款列入遺產申報,稅務機關將要求補繳遺產稅,並可能處以罰款。
法律責任風險:
若稅務機關發現繼承人存在蓄意隱匿或偽造資料的行為,可能涉及侵占或偽造文書罪,繼承人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繼承爭議與家庭矛盾:
多位繼承人間若對資金用途產生分歧,可能引發遺產分配糾紛,影響家庭和諧。
建議措施:
保存相關憑證:
對於所有與醫療、看護或療養相關的支出,應妥善保存收據、票據或其他佐證資料,以備日後查驗。
取得合法授權: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應確保財務處理具有明確的授權文件,例如簽署授權書或委任書。
過世前2年的財產贈與也須申報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繼承人之財產,雖可免課徵贈與稅,但仍需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此規定旨在防止透過財產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並確保稅收公平。
法律依據:
財產併入遺產總額:
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給下列人員,即使該財產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仍應以死亡時的時價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配偶。
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贈與稅免稅規定:
雖然配偶間財產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若贈與人在贈與後2年內過世,該財產須依當時價值計入遺產課稅。
實例分析:
臺北國稅局提供如下案例說明:
案例:
甲君於109年7月將臺北市松山區一筆土地(公告現值1,200萬元)贈與其配偶乙君,並完成移轉登記。當時,該贈與財產依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未課徵贈與稅。
但甲君於110年5月過世時,該筆土地已增值至1,350萬元(依死亡時公告現值計算)。因此,該土地雖已不在甲君名下,仍被視為甲君遺產的一部分,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注意事項:
財產移轉記錄:
納稅義務人應仔細核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的財產贈與及移轉情形,避免遺漏,確保正確申報遺產稅。
以時價計入遺產:
贈與的財產將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公告現值或市場價值計算,而非贈與當時的價值。
贈與稅與遺產稅的差異:
贈與稅免稅不代表遺產稅豁免,繼承人應清楚了解兩者的計算規範。
結語:
在被繼承人重病期間處理資產時,繼承人應審慎應對,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並遵守稅務規定,以避免補稅、罰款及法律責任的風險。透過完善的規劃與合法操作,不僅能維護財務透明性,亦可保障家庭和諧及資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