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業者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地的廣告費分攤問題,長期以來受到稅務機關的關注。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廣告費應按房地售價比例分攤於建商與地主,以符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避免稅務不當申報。
稅務規定依據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廣告費屬於促銷成本,其效益可能同時作用於房屋與土地。因此:
合建分售方式:建商支付的廣告費,應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
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廣告費屬於促銷房地的共同成本,與土地銷售相關的費用部分,不得列入建商的房屋銷售收入中扣除。
案例分析:甲建設公司
北區國稅局查核案例
情況概述:甲建設公司於104年度申報廣告費500萬元,並與地主約定廣告費全由建商負擔。
稅務調整:稅務機關認定,廣告效益已涵蓋土地,應按土地與房屋的售價比例分攤。調查結果,按售價比例調減甲公司列報廣告費,防止申報不符。
南區國稅局查核案例
情況概述:109年度,甲公司申報廣告費300萬元,房地售價比例約定為4:6。
稅務調整:廣告費應依比例計算,土地部分占廣告費的60%,即300萬元×6/(4+6)=180萬元,屬於地主應負擔部分,被剔除建商列報費用外。
廣告費處理原則
房地比例計算:按房屋與土地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建商與地主各自負擔相應部分。
建商代地主支付的費用:即使雙方約定由建商全數負擔,涉及地主土地銷售的費用部分,仍不得計入建商費用。
分別計算損益:廣告費分攤後,各自計算損益,確保稅務合理合法。
對企業的影響
實務挑戰:合建分售的廣告費分攤需細緻計算,企業與地主的協議不可凌駕於稅務法規之上。
稅務風險:若企業未依規定分攤費用,可能遭稅務機關查核補稅。
內部管理建議:
建立明確的廣告費分攤機制。
嚴格依稅務規範申報費用。
預留可能的稅務調整資金。
結論
在合建分售的業務模式下,廣告費的分攤不僅影響建商的稅務申報,也影響企業財務損益計算的精準性。建商需充分了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與地主協商時充分考量稅務風險,確保申報的正確性與合規性,避免不必要的補稅與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