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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時代:高頻匯入款查稅詳解

Chad Hsieh

已更新:2024年12月14日

隨著網路交易日益普及,網購、電子支付和金流的頻繁流動已成為數位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這種便利的交易模式也帶來了一系列稅務挑戰,尤其是針對使用個人帳戶進行商業活動的網路賣家。為了加強稅務透明化,財政部制定了高頻存入帳戶的稅務查核機制,為監控網路賣家和稅務逃漏提供明確規範。

什麼是高頻存入帳戶?

高頻存入帳戶是稅務監控的一個重要指標,用於辨別可能涉及商業交易但未進行營業登記的個人帳戶。依據財政部的規定,以下條件可定義為高頻存入帳戶:


  1. 全年存轉匯入金額達240萬元

    • 這相當於每月平均銷售額20萬元,是依據財政部統一發票使用規範推估的標準。


  2. 任何4個月存入筆數達到200筆

    • 針對該年度的月度存款頻率,若超過此標準,即可能被列入稅務查核對象。


  3. 非銷售性交易不列入計算

    • 一些特定交易如薪資、政府補助款、保險給付、利息收入、繼承款項等不計入高頻交易範疇。


舉例說明: 假設某個帳戶全年累積存入金額為300萬元,其中包含每月固定薪資收入10萬元。即使金額達標,若存入筆數未滿200筆,或多數金額屬於非銷售性交易,則該帳戶不會被認定為高頻存入帳戶。


金融機構的資料報送義務

為配合稅務查核,金融機構需在每年3月底之前,提交前一年度的高頻存入帳戶資料。這些資料包括:


  • 身分資訊

帳戶持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

帳戶開戶日期。


  • 交易紀錄

金融機構代號與帳戶編號。

每筆存入交易的金額與時間。


  • 非銷售性交易排除

包括政府補助款、信貸、保險給付、繼承款項及同一人帳戶間的匯款。


這些資料將交由財政資訊中心彙整,並由國稅局進一步分析,以掌握潛在的稅務風險。


 

網路賣家的稅務義務與管理要點

網路賣家需特別注意以下稅務管理重點,以避免成為稅務查核的對象:

  1. 營業登記要求

若每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銷售勞務者為5萬元),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

未達標準者,則可暫時免於登記,但仍需保存交易記錄。

  1. 開立統一發票

網路賣家應遵守開立發票規範,避免因未開票導致稅務稽查。

3.收入申報準確性

確保所有收入均有詳細記錄,並於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如實填報。

4.妥善保存金流記錄

對於涉及業務的匯款憑證、發票及其他交易文件,應完整保存,以備稅務稽查時使用。


稅務查核的實際影響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個人帳戶全年累積存入金額為250萬元,並有4個月的月度存入筆數超過200筆。經國稅局查核,該帳戶屬於個人網路賣家,但未辦理營業登記且未開立發票。最終,該賣家被要求補繳稅款並處以罰款。


案例二: 某網路賣家以公司名義經營,但使用個人帳戶收款,並未如實申報收入。經查,全年存入金額達300萬元,其中多數交易為商業性質,結果需補繳營業稅與所得稅。



 


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

訂定「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財政部111.6. 27台財稅字第11100579090號令

  1. 為明確規範金融機構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之範圍及作業程序,


    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2. 本作業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


    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二)高頻交易:


    指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除下列非銷售性質交易項目外


    於同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


    且該年度有任四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二百筆者


    1、經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之代付交易。


    但不包括交易項目為零星轉帳、貨款、銀行轉帳及其他之代付交易。


    2、金融機構運用内部系統自動作業得辨識之下列存轉匯入交易:(1)政府機關撥付之補助款、徵收款、纾困金及法院判決定瓛款、退回款。(2)信用貸款、保險給付、信託款項、投資金融商品及有價證券款項。(3)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外匯結匯與退匯、旅行支票兒付款及銀行 簽發本行支票之回存。(4)繼承款項。(5)公益團體補助款項。(6)薪資、津貼、福利金獎助學金及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7)政治獻金及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款項。(8)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費。(9)各類溢繳退款。(10)同一人金融帳戶間轉匯款項。(三) 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之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包括:1、姓名。2、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3、金融帳戶開戶曰期。(四) 金融機構就同一個人同一金融帳戶之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該等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以下簡稱交易紀錄)包括:1、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2、存轉匯入金額及時間。

         (五)金融機構應依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媒體檔案格式及遞送方式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之前二點所

定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 訊中心。首次應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曰以前提供。

        (六)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依本作業規範所取得之資料,應訂定内部作業程序及内部控制管理機制,以確保資料

安全。

        (七)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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