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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呆帳損失? 如何提列備抵呆帳?
在列報呆帳損失時,企業需遵循特定的規定和程序,以確保這些損失能夠被國稅局認可。以下是相關的規定和注意事項:
列報呆帳損失的規定
根據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 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 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 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 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 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 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 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 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 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 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 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 、「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 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 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 「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 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 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 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 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呆帳認列年度: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呆帳損失的認列年度應為實際發生呆帳的年度。例如,若債權逾期兩年後發出催收函,且該函因「拒收」而退回,則該呆帳應在存證函退回的年度列報,而非寄出存證函的年度。
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常被誤解的細節,就是「認列年度」,依照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債權逾期兩年,公司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且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甲公司202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經查是在2018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但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甲公司因此在2021年12月28日以郵政事業存證函向乙公司催討。甲公司在2022年1月14日才取得乙公司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存證函退回的2022年度,而非寄出存證函的2021年度。
必要證明文件:
企業在列報呆帳損失時,必須備妥相關的證明文件,如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債務人倒閉或逃匿的官方證明等。這些文件需能證明債務人確實無法償還債務。
債務人地址確認:
存證函的收件地址必須是債務人倒閉或逃匿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如果地址不符,可能會導致列報失敗。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補稅實例:
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600萬元,甲公司主張銷售商品予國外A公司,因A公司於111年間倒閉,致應收帳款1,600萬元無法收回,甲公司出具郵局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佐證,惟經查該存證函係於112年間退回,且甲公司並未取得A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A公司倒閉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由我國駐外館處等機構驗證屬實,遂剔除甲公司111年度列報之呆帳損失1,600萬元,補稅320萬元。
延伸問題:
備抵呆帳如何提列可以符合稅法規定?
營利事業在列報呆帳損失時,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的規定,需遵循以下幾個要點:
1. 提列備抵呆帳
範圍限制:備抵呆帳僅限於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不包括已貼現的票據。如果該票據到期未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追索後由營利事業付款,則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2. 備抵呆帳餘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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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例:備抵呆帳的餘額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
金融業者則需依照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進行估列。
3. 實際發生呆帳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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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超過標準:若營利事業依法已列報實際發生的呆帳比率超過上述標準,則可以在前三年度的平均值限度內進行估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