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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大陸工作的所得稅申報規定:詳細解析與注意事項

隨著兩岸交流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台灣人在大陸地區工作或投資。然而,在所得稅申報方面,許多人對於如何正確申報大陸地區的所得並不清楚,甚至因此可能面臨稅務處罰。本文將詳細解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協助台灣地區人民正確理解大陸所得的稅務申報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雖然政治領導人在不同場合表達兩岸互不隸屬的觀點,但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兩岸仍被視為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 因此,相關稅務規定仍適用,個人在大陸地區的所得必須併入臺灣地區的所得申報。至於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主要針對高所得者,確保其繳納最低稅負。 然而,大陸地區的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無法適用海外所得的相關扣除或優惠。 因此,大陸地區的所得仍需全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總而言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的所得應併入臺灣的所得申報,並繳納相應的綜合所得稅。 政治言論並未改變這一法律事實。 
 

1.大陸所得的稅務規定:台灣與港澳的差異

1. 大陸所得為台灣來源所得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及第35條,大陸地區的所得視為台灣來源所得,必須全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不適用海外所得相關扣除或優惠。這點與港澳地區所得有明顯不同:

 

2. 大陸地區所得的扣抵規定

若納稅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相關稅款,可按規定在台灣申報時扣抵部分稅額,但需注意以下幾點:

  • 扣抵上限
    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依台灣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例如:
    若某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19萬元(含大陸所得),不含大陸所得的應納稅額為6萬元,則扣抵限額為13萬元。即便納稅人在大陸已繳14萬元稅款,最多只能扣抵13萬元,超過部分無法扣抵。

  • 完稅證明要求
    完稅證明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由海基會驗證,方可在台灣申報時使用。此程序不可忽略,否則可能影響稅額扣抵。

3. 自行申報義務與風險提醒

國稅局強調,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人應主動申報所有來源所得,包括大陸地區的所得。常見申報錯誤包括:

  • 誤認為大陸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有些民眾將大陸所得視為海外所得,僅計入最低稅負制,導致漏報。實際上,大陸所得必須全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 未主動申報
    有些人認為國稅局查詢不到大陸所得資料而未申報,但國稅局已明確表示,大陸所得不在其查詢範圍內,民眾應誠實主動申報。

4. 如何正確申報大陸所得?

申報步驟

  1. 確認所得
    計算年度內所有來自大陸地區的收入,包括薪資、投資收益等。

  2. 準備完稅證明
    向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申請完稅證明,並完成公證及海基會驗證程序。

  3. 依規定扣抵稅額
    將完稅證明文件附於台灣的所得稅申報表,並根據台灣規定扣抵部分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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