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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給小規模營業人?別忘了開立三聯式發票!

 

最近有許多客戶詢問,若將貨物或勞務銷售給市場上的小規模營業人,收取銷售款項時只開立二聯式發票作為交易憑證,是否符合規範?

答案是:不符合!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其他營業人,不論對方是否屬於小規模營業人,都必須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法規規定: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與第9條規定:

  • 開立要求: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其他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清楚載明買受人名稱與統一編號。

  • 違規處罰: 若僅開立二聯式發票,由於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將被認定為未依規定記載應行事項。

  • 罰款金額: 按發票所載銷售額處以1%罰鍰,最低新臺幣1,500元,最高15,000元。

即使營業人已申報銷售額,並無逃漏稅意圖,仍會因為未正確開立三聯式發票而受到處罰。

​延伸閱讀:

小規模營業人為何應索取進貨發票?

雖然小規模營業人不屬於加值稅體系,依法免用統一發票,但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

  •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若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發票,可將其進項稅額的10%於查定稅額內扣減。

因此,小規模營業人應該向進貨廠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以扣減進項稅額,並避免自身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的定義與營業稅起徵點:

小規模營業人定義:

  1. 營業規模狹小。

  2. 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

  3. 按查定課徵營業稅。

營業稅起徵點:

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每月銷售額達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每月銷售額達5萬元。一旦超過起徵點,營業人必須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小規模營業人何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1. 自願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若小規模營業人為了讓買受人申報進項稅額,自行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2. 達到課稅標準: 當營業額達到課稅標準,並完成營業登記後,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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