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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後無法收回貨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服務時,應於發貨或提供服務後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即便後續因客戶無法支付貨款導致呆帳損失,因銷售行為已完成,無法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銷項稅額。

以下為案例分析:

案例:

C公司向D公司批發大量電子產品,並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隨後,因市場需求驟降,D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貨款,並向C公司表示無力完成交易。然而,D公司未將貨物退回給C公司。

 

分析:

  1. 雖D公司未支付貨款,但C公司已完成銷售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2. 若C公司未實際接收退回的貨物,則不構成「銷貨退回」。

  3. C公司應針對呆帳損失處理,但無法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已繳納的銷項稅額。


​結論:無論是呆帳損失或市場因素導致的交易糾紛,若銷售行為已完成,營業稅的繳納義務即已成立。營業人應審慎管理應收帳款,以減少類似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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